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7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4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8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玛纳斯县金悦塑料制品厂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81号
关于玛纳斯县金悦塑料制品厂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县金悦塑料制品厂: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金悦塑料制品厂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北纬 44°19'35.83051",东经 86°11'7.01548"。项目区北侧和西侧为农田,东侧为158县道,南侧为废弃学校,西南侧30m处为4户空置住房,西侧360m处为居民聚集区。项目新建5条废旧滴灌带造粒生产线,年处理废旧塑料5350t;25条滴灌带生产线,年生产滴灌带产品6000t(已建设4条生产线,年产600t,本次进行扩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5万元,占总投资的6.37%。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废旧塑料颗粒加工过程造粒工序和滴灌带生产过程挤出成型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废旧塑料颗粒加工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每台造粒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共设置5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CO)”处理后由15 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滴灌带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每台熔融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共设置25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另1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CO)”处理后由1根15 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生产造粒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66)中表2新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滴灌带生产过程挤出成型工序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旧滴灌带堆场须进行篷布遮盖,严禁敞开式作业,破碎工序采用湿式破碎法。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城市绿化标准后,冬季储存于150m3的储存池,待夏季回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生产废水为清洗废水和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等方式,可降低噪声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旧滴灌带清洗产生的泥沙、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滤网;滴灌带生产线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CO)产生的废催化剂、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废旧滴灌带清洗产生的泥沙土,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回用于周边农田配土;滴灌带加工生产定型时会产生残次品及边角料全部回至破碎工序再次破碎造粒循环利用;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滤网经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润滑油采用桶装收集储存、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采用密封的包装袋进行包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47吨,倍量替代量为2.94吨。项目从2021年玛纳斯县清洁能源替代项目、2022年玛纳斯县已完成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2.94吨,替代后2021年玛纳斯县清洁能源替代项目VOCS剩余量为0吨,2022年玛纳斯县已完成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VOCS剩余量为39.306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2.94 |
玛纳斯县2021年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2021年淘汰 |
6.774 |
0 |
玛纳斯县2022年已完成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2022年完成(已由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已完成的情况说明) |
40.344 |
39.306 |
(说明:2021年玛纳斯县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原有VOCS总量指标6.774吨,上一次替代(玛纳斯县西联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气)站、充电桩建设项目)后剩余1.902吨,本次替代剩余量为0吨;2022年玛纳斯县已完成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VOCS总量指标40.344吨,由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次替代剩余量为39.30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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