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4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6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5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56号
关于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位于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二期2-12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0′24.801″,N44°09′48.142″。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出具批复。项目原设计中固化烘干工序采用园区集中供蒸汽加热,试运行过程中冬季采暖期园区集中供蒸汽加热无法为该项目固化过程提供稳定热源,因此拟将冬季采暖期蒸汽热源变更为天然气热风炉热源,且原设计的原料塑粉量5t/a无法满足项目生产能力需求,需增加至50t/a。该项目新增天然气加热炉以及生产原料塑粉使用量增加,属于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属于重大变更,须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占地面积8666.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库房、综合楼、门卫室及配套设施,项目变更后产能仍为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项目总投资210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2万元,占总投资的3.82%。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3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塑环节产生的喷塑粉尘经滤筒除尘设施收集处理后,经风机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喷塑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天然气加热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燃气热风炉废气中污染物SO2及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3的要求;打磨粉尘、净化后的焊接烟尘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阜康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安装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废砂纸及焊接烟尘净化器废滤芯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集或沉降塑粉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光氧灯管及废矿物油经危废间暂存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年排放颗粒物:0.233t/a,SO2:0.0028t/a,NOx:0.022t/a,VOCs:0.036t/a。按照倍量替代要求,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466t/a,SO2:0.0056t/a,NOx:0.044t/a,VOCs:0.072t/a。其中VOCs总量指标从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减排量中核减;颗粒物、SO2、NOx总量指标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中核减(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
|
VOCs |
0.072 |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 |
2021年完成治理 |
49.076 |
2.6775 |
2.6055 |
|
颗粒物 |
0.466 |
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6.15 |
18.814 |
18.348 |
|
SO2 |
0.0056 |
5.4225 |
5.0885 |
5.0829 |
||
|
NOx |
0.044 |
3.9765 |
2.7681 |
2.7241 |
注: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中减排量49.076t/a,上次替代后(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建设项目)剩余量2.6775(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6055t/a;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原有颗粒物指标36.15t,上次替代后18.8148t/a(关于墙冠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复合模板60万平米项目)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8.348t/a;S02原有指标5.4225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5.0829t/a;NOx原有指标3.9765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7241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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