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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盆10、盆11井勘探钻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8-16 13:02:2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54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8-16
文  号: 昌州环评〔2022〕15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盆10、盆11井勘探钻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151号

 

关于盆10、盆11井勘探钻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

你公司报送的《盆10、盆11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盆10井西南距玛纳斯镇直线距离约90km11井南距玛纳斯镇直线距离约87km项目拟部署2口勘探井,即盆10、盆11单井设计井深4330m,井型均为直井,三开井身结构。工程临时占地82033平方米钻井周期43天,试油90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万元。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占地合理规划,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以减少破坏野生植被;项目临时占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施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钻井废弃物采用不落地技术,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将井场临时占地范围进行平整、清理,不遗留污染物在井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碾压项目区内其它固沙植被;严格执行生态保护措施,杜绝破坏植被、造成沙化的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范围,不得并行开辟新路,减少风蚀沙化活动范围。井场不落地系统、罐区等与地面接触部分必须铺设防渗膜同时应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许可手续。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施工期柴油机、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试油期产生伴生气应通过放散管燃烧放空试油期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试油废水采用专用废液储罐收集后运至石西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钻井期产生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收集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石西油田作业区生活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泥浆(水基),所有钻井液和材料,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破损和流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外排。项目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液和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并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于钻井液配置,不外排。固相岩屑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要求可综合利用;如检测不合格,则交由具备处置钻井岩屑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压裂返排液采用专用收集罐收集后拉运至石西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处理后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标准中指标后回注油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石西作业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本项目若产生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须集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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