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36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17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9〕6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转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固体发〔2019〕57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试点单位条件”要求的企业进行申报,试点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二、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利用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转移活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涉废铅蓄电池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收集贮存和非法转移,以及在收贮和运输转移过程中拆解破碎废铅蓄电池、非法“倒酸”、非法冶炼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坚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违法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及时将查处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置重大案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
三、各县市、园区交通运输局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固体发〔2019〕5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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