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3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4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玛纳斯县西联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加油(气)站、充电桩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40号
关于玛纳斯县西联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加油(气)站、充电桩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西联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西联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气)站、充电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幸福路和环城路交接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4'5.189",北纬44°18'54.701"。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加油加气区及罩棚1座占地面积1540m2、埋地油罐区1处、充电柱停车位10个占地面积约150m2、站房1座建筑面积200m2,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设施,以及油气回收、绿化等环保设施。,生产规模为销售汽油2000吨/年、柴油2000吨/年、CNG150万Nm3/年。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万元,占总投资的2.54%。
根据乌鲁木齐创鑫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4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即储油罐、加油枪等排放口外1m处)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东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厂界南侧、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清罐废渣及废液、隔油池污泥、设备维修保养产生废机油、含油废包装物以及粘油废抹布、手套、沉淀池污泥、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沉淀池污泥为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不得形成二次污染。清罐废渣及废液、隔油池污泥、设备维修保养产生废机油、含油废包装物以及粘油废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与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VOCs 3.23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 6.46t/a。VOCs总量指标从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及玛纳斯县农村清洁能源改造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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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6.46 |
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及玛纳斯县农村清洁能源改造 |
2021年淘汰 |
15.384 |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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