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7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5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1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绿能木垒四十个井子400兆瓦风力 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12号
关于绿能木垒四十个井子400兆瓦风力
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绿能木垒四十个井子40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四十个井子风电规划区第六风电场。风电场场址中心距木垒县直线距离约70k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06′43.000",北纬44°01′27.000"之间。风电场占用土地包括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占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及少量农村道路,永久性占地面积:337727m2,临时性占地面积:405600m2,总占地面积:743327m2。项目装机容量为400MW,建设80台单机容量5.0MW的风电机组,以16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项目区拟建四十个井子220kV升压站,最终以1回220kV线路送至规划中的木垒750kV变电站220kV侧。项目年上网电量为103284.23万kWh,折合风电场年装机满发利用小时为2453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风机、电力电缆沟、箱变、集电线路、道路等。总投资174447.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2〕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此类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水、混凝土搅拌机及输送系统的冲洗废水设置临时沉砂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过沉砂池沉淀后回用于搅拌砂浆等施工环节。施工营地设防渗污水收集池,施工及清洗废水进行收集沉淀后取上部较清洁废水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营地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用于解决施工人员生活排污,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挖产生的土石方及其它建筑类垃圾,回填于工业场地内部地基处理;包装袋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并集中存放,统一由汽车运至就近垃圾转运站处置。运营期更产生的废电器件,不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检修时产生少量生活垃圾,随身带走,丢弃至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废矿物油产生后交由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得储存。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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