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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6-29 17:21: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46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6-29
文  号: 昌州环评〔2022〕10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105号

 

 关于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城西南14.0km左右的红山嘴农场和凉州户镇区域内,距离玛纳斯县城直线距离约7.5km,项目水处理中心地理坐标为E86°7′42.325″,N44°16′5.628″。项目占地面积为360501.8m2,主要建设1座水处理中心和5条供输水管线(2条供水管线,3条输水管线)。其中1条供水管线为生活用水供水管线,水源由玛纳斯河河谷水源地工程中区玛管线已建预留分水口接入,设计分水量为1800万m3/a,另1条供水管线为事故备用水源供水管线,由玛纳斯河东岸大渠十公里分水闸玛纳斯县工业园区二道树渠已建取水口接入,水源为玛河流域地表水。管线总长20.708km,其中生活用水供水管线长度9.657km,东支管线长度3.8km,生活用水输水管线长度为1.0km,事故备用水源引水管线长度为1.158km,事故备用水源输水管线长度为5.093km。水处理中心新建生活用水消毒净化处理设施1套,其处理能力为22000m3/d,采用次氯酸钠消毒,配套建设2座清水池;新建备用水源过滤净化处理设施1套,其处理能力为40000m3/d,采用一体化净化设备过滤,配套建设2座清水池项目总投资为12621.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0万元,占总投资的0.56%。

该项目提供了玛纳斯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供水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新疆玛纳斯河河谷水源地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新水办资政〔2012〕24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新疆玛纳斯县河谷水源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13〕697号)、新疆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水利管理中心取水许可证、玛纳斯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取水许可证、玛纳斯县发改委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建设内容须严格按照以上相关文件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

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玛环函〔2022〕1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划定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输路线和范围,不得离开运输道路随意行驶,防止破坏土壤和植被。施工期间挖集中堆放,严格控制管线施工范围,施工过程洒水降尘临时堆土采用围挡或防尘网苫盖等措施,工程结束后,覆盖表土,并进行植被恢复,多余临时弃土全部拉运至弃渣场堆放弃渣过程采取洒水降尘,弃渣完成后用表土填平,采用植树等措施恢复临时弃渣场植被。按国家相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粉尘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施工现场的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禁止露天堆放;土方开挖等作业洒水压尘,运输车辆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设置沉沙池,施工废水经沉沙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运营期水处理中心产生的生活污水及事故备用水源工艺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玛纳斯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减震垫、隔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土石方和生活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合理处置。运营期水处理中心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事故备用水源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进行清理至垃圾填埋场,外运过程注意密封性,防止恶臭气体逸散。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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