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39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9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红沙湾渠首 至平原林场综合队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93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红沙湾渠首
至平原林场综合队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塔西河流域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红沙湾渠首至平原林场综合队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境内。起点坐标为E86°20'14.990",N44°04'01.300"。终点坐标为E86°19'43.750",N44°13'0.620",本次治理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红沙湾渠首至平原林地综合队段,治理河道 12.217km,其中修建防洪堤段防护10.195km,护岸防护段2.022km;排洪建筑物2座,水情(雨情及洪水)监测预警系统4套。工程占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永久占地面积为127900m2,临时占地面积为131400m2。项目总投资293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44万元,占总投资的2.81%。
根据石河子市鑫海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5m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土的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应辅以洒水压尘,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储并采用防尘布苫盖。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砂石料拌合站采取封闭式站拌方式,选址时应设在开阔、空旷的地方,以拌合站为圆心,半径300m范围内不能有敏感点,拌合站需安装必要的密封除尘装置和排放设施,施工结束后应拆除砂石料拌合站及其配套设施。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砂石料冲洗废水、施工场地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机械修配清洗废水均通过施工场地内设置的沉淀池(容积为6m³)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或绿化。生活污水排入2个临时生活区分别修建的防渗化粪池,定期由施工方拉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施工机械,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场界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产生的弃土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清废土方、疏挖清障未利用土方拉运至较近的弃料场。施工机械的机修油污应集中收集,揩擦有油污的固体废弃物等不得随地乱扔,应集中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划定施工范围,在施工营地、防洪堤周边等设置警示标牌,任何施工人员和器械不得越过红线施工或任意活动。在防洪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施工中破坏、扰动的地面进行砂砾石覆盖,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对建设中永久占用草地部分的表层土予以收集保存,以便施工结束后复垦或选择当地适宜植物及时恢复绿化。施工期加强对项目区塔西河的管理、保护、巡护工作,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野生鱼类。加强固体废物、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河道中,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施工完毕后对料场区施工迹地采取土地平整措施,同时清除所有临时库房、临时住房将多余土方就地平整、用砂砾石覆盖,施工迹地需进行平整并播撒早熟禾种子。施工期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工程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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