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38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9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宏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现浇混凝土 复合外保温模板加工及人造文化石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91号
关于新疆宏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现浇混凝土
复合外保温模板加工及人造文化石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宏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宏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加工及人造文化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京十路玛纳斯县会清源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中心地理坐标为E86°19'30.985",N44°13′24.588″。项目拟新建年产20万平方米现浇混凝土复合外墙保温模板生产线和年产4万平方米人造文化石生产线,依托玛纳斯县会清源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办公生活区、供电、供水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总投资的11%。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厂区车辆进出产生的扬尘以及生产车间逸散扬尘。项目原料均为袋装堆放在封闭的生产车间内并采用篷布覆盖。筛分、配料、混合搅拌、制备等工序采用封闭式作业,同时在现浇混凝土复合外墙保温模板生产线水泥砂石料上料口、切割工段,人造文化石生产线上料口均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5%),通过湿法作业+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120mg/m3)。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并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浓度限值(1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搅拌机等强噪声设备设置罩壳,对各连接部位安装弹性钢垫或橡胶衬垫,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一般固废(废包装袋、边角料、员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废机油)。生活垃圾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原料运输产生废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外售回收单位。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边角料收集后经边角料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设备在检修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32吨,倍量替代量为0.64吨。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减排工程颗粒物剩余量为51.908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0.64 |
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
2021年淘汰 |
57.648 |
51.908 |
(说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减排工程原有颗粒物减排量57.648吨,上次替代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颗粒物剩余量52.548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51.90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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