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37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8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年产1000吨单晶硅棒提产扩能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80号
关于年产1000吨单晶硅棒提产扩能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嘉瑞宇邦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00吨单晶硅棒提产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珠江路6号,中心地理坐标为E89°12'36.096",N43°57′18.523″。项目拟通过改造现有60台85型单晶炉实现扩产,改造扩产后可实现年产2000吨单晶硅棒。在原有设备基础上,分三期进行改造:一期主要是针对原有60台单晶炉中10台进行热场升级改造,技改主体在原有电网、管网、水网不变的情况下,针对85炉型热场内部优化升级,从原有的20吋热场升级到23吋热场,从原有的投料量每炉100公斤增加到140公斤;二期主要是针对原有60台单晶炉中剩下50台进行热场升级改造,技改主体是对整个85炉型进行全面技改升级换代,对主要炉体直接从85炉型直接升级为95炉型,同时对原有电网、管网、水网以及配套辅助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升级后的95炉型热场内部继续优化升级,从原有的20吋热场升级到26吋热场,从原有的投料量每炉100公斤增加到300公斤;三期针对原有一期的10台85炉替换升级为全新1600实验炉型,同时对实验炉台对应厂房顶部加高改造,配套的原有电网、管网、水网以及配套辅助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的1600实验炉型热场内部继续优化升级,热场直接升级到36吋,投料量每炉达900公斤。项目总投资15612.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0.31%。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真空泵抽真空产生的废气和单晶炉清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项目真空泵为干式真空泵,不含油。拉晶过程及单晶炉清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真空泵管道收集至过滤罐。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弃水、切割废水。本项目纯水制备依托现有工程纯水生产系统,采用“盘式过滤、带式过滤、RO反渗透”等工序,使水中钙、镁离子被RO膜分离,使水得到软化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非灌溉期则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硅棒切割废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上清液排入园区管网,沉淀物硅粉则由专业厂家回收。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单晶炉、水泵等设备加设减震装置,水泵等设备进出口接口采用软接口、软接管,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硅边皮料污染物是硅碎屑,回用至配料工序;拉晶粉尘清运至垃圾桶,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弃的坩埚、破损的石墨热场、废金刚线、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由相关专业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在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垃圾桶,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机油及废液压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面积约25m2)内,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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