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新疆鑫汇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硫氧镁板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5-19 12:21:0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37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5-19
文  号: 昌州环评〔2022〕7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新疆鑫汇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硫氧镁板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74号

 

关于新疆鑫汇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硫氧镁板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鑫汇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鑫汇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硫氧镁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4-22号新疆安居超越建材有限公司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87°49'11.820",N44°9′16.330″。项目租用新疆安居超越建材有限公司空闲生产车间,面积4752m2建设年产硫氧镁板100万平方米生产线,成品堆放区1164m2、原料堆放区450m2。办公生活区、供电、供水等公辅工程依托新疆安居超越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6.25%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混料、搅拌、发泡环节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80%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切割、边角料破碎环节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80%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120mg/m3),无组织逸散颗粒物通过加强设备密封、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控制,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1mg/m3)。上胶工段有机废气设置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80%收集后送入二级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二级排放限值(120mg/m3),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4mg/m3),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底座,风机进出口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边角料,废机油,废活性炭和废UV光氧灯管。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全部返回生产工序,不外排;边角料收集后经边角料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活性炭及废UV光氧灯管在危废暂存间(10m2)暂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236吨,倍量替代量为0.472吨;VOCS排放量为0.608吨,倍量替代量为1.216吨。颗粒物倍量替代量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项目颗粒物剩余量22.652吨。VOCS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除减排量中分配,替代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VOCS剩余量均为34.7095吨(见附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519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吨)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VOCS

1.216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

2021完成治理

49.076

34.7095

颗粒物

0.472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2021年拆除

36.15

22.652

(说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原有颗粒物减排量36.15吨,上次替代新疆中科伟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吨真石漆和1000吨乳胶漆项目颗粒物剩余量23.124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22.652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原有VOCS减排量49.076吨,上次替代新疆舍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环保塑料管道建设项目VOCS剩余量35.9255吨,本次替代后VOCS剩余量34.709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