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7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6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西泉井区密闭油气混输管线及泵站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61号
关于西泉井区密闭油气混输管线及泵站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阜油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西泉井区密闭油气混输管线及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西泉井区密闭油气混输管线及泵站建设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北方向,在西泉1和西泉103新建标准化混输泵站各1座,西泉1拟建泵站地理坐标E88°36’2.282”,N44°19’15.309”,西泉103拟建泵站地理坐标E88°34’12.199”,N44°15’55.276”。拟建油气混输管线21.2km,管线起点位于西泉103拟建混输泵站,起点坐标E88°34’12.199”,N44°15’55.276”,终点位于北三台联合站,终点坐标E88°42’50.069”,N44°21’12.148”。西泉 103 集中拉油站内新建混输泵站1座(含简易卸油平台),设计规模为21×104 t/a,混输泵房386m2;西泉1拉油注水站内新建混输泵站1座,设计规模为6×104 t/a,混输泵房186m2;新建密闭油气混输管道21.2km,设计输气量20万Nm3/d,设计压力10MPa,规格:Φ168×9 L245N。本项目总投资为2417.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3%。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1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挖方应定点定位堆放,并采取定期洒水抑尘、土堆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减少施工机械及车辆的烟尘和尾气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期间生活污水经生化+过滤一体化装置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用于荒漠绿化;管道试压分段进行,试压水排出后进入下一段管线循环使用,试压结束后,试压水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挖方定点堆放,用于管沟回填作业,多余土方用于场地平整和临时施工场地恢复。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收集桶,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禁止将施工固废随意堆弃,施工建筑垃圾应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拉运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面积。管沟开挖宽度控制在10m之内,尽可能少的占用林地、草地及其他植被盖度高的土地。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将上部土壤平铺于表层,便于进行地表生态恢复;在施工结束后清理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和操作规范施工,定期进行泄漏检测。运行期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巡线检测,避免因管材质量缺陷、管道腐蚀老化破损造成油品泄漏。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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