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6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6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4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木垒县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48号
关于木垒县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木垒润田地膜滴灌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德村,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4′27.94″,北纬44°9′29.7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条塑料造粒机组生产线,6条滴灌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2条水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1栋原料及产品仓库;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滴灌带和水带5600t/a,再生颗粒5100t/a。项目占地面积8189.65m2,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18.57%。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木垒县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项目规划符合性预审意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202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旧滴灌带堆放区设置为半封闭设施,严禁敞开式作业,保证周围环境整洁;运输车辆进行苫布遮盖,对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在废旧滴灌带回收造粒生产线顶部安装集气罩收集产生的废气,收集的废气经一“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在滴灌带、水带挤塑工序顶部安装集气罩收集产生的废气,收集的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洗废水、破碎喷淋水和冷却循环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由吸污车运至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池、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垫。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拣废物、清洗废渣及泥沙、废滤网、滴灌带和水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生活垃圾。清洗废旧滴灌、地膜带时产生的废渣泥沙作为耕土还田、残次品和边角料全部回收利用;废旧滴灌带、地膜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分拣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滤网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在厂区集中收集,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交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区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6.45吨。项目等量替代量由木垒县2021年800台煤改电民用炉消减量中落实(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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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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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6.45 |
2021年800台民用炉 |
800台民用炉,一台民用炉每年消耗燃煤6吨(6.72吨) |
6.72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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