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0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4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3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 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37号
关于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
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6°12′2.489″,N44°15.9′9.511″。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新建6000平方米的仓库用房并改造现有生产车间,引进54000bph 饮料无菌线一条,购置装箱机、打码机、提扣机等设备,并配套建设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形成年产16.25万吨饮料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33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9万元,占总投资的0.597%。
根据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对原有挤塑机和新建挤塑机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通过1套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项目运营期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排放限值(氮氧化物50mg/m3)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设备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不合格饮品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垫。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项目茶饮料生产时产生的茶渣、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灯管和设备维修保养时产生的废机油。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茶渣、废包装材料定期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润滑油等危废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为1.866t/a,倍量代消减量为3.732t/a;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为2.04t/a,倍量替代消减量为4.08t/a;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为0.3796t/a,倍量替代消减量为0.7592t/a,非甲烷总烃总量控制指标为1.86t/a,倍量代消减量为3.72t/a。倍量替代量由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中提供(见附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3.732 |
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
2021年淘汰 |
57.4 |
56.28 |
52.548 |
二氧化硫 |
0.7592 |
8.61 |
7.8508 |
7.8508 |
||
氮氧化物 |
4.08 |
6.314 |
2.234 |
2.234 |
||
VOCs |
3.72 |
8.61 |
5.308 |
1.588 |
说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原有颗粒物总量57.648吨,一次替代(新疆宏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轮胎回收利用项目)后剩余量56.28吨。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原有VOCS总量指标8.61吨,一次替代(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北五岔分社地膜生产项目)后剩余量7.19吨,二次替代(玛纳斯县润禾棉花专业合作社地膜生产项目)后代剩余量为5.30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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