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11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24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25号
关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干馏厂厂区内,项目建设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仅贮存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用来收集、转运废矿物油后产生的废油桶及管道防锈、地面墙面粉刷产生的废油漆桶。油桶年产生量为3.75t,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及时处置;油漆桶年产生量为0.03t,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或由油漆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处置。项目总投资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部分含挥发性废气的液体,主要为含VOCs的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VOCs的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事故情况下的泄漏液体通过导排沟排入应急事故池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有厂界噪声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自身产生的沾染废矿物油的手套等劳保用品和含油抹布应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油桶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泄露的废矿物油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油漆桶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或由油漆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设置围堰、导流沟、事故应急池、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门窗进行加固),大门设置标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设置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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