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5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5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襄新畜产品有限公司年产肝素钠3000公斤、肠衣90万把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5号
关于新疆襄新畜产品有限公司年产肝素钠3000公斤、肠衣90万把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襄新畜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襄新畜产品有限公司年产肝素钠3000公斤、肠衣90万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襄新畜产品有限公司年产肝素钠3000公斤、肠衣90万把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中区内,纵一路以东,横一路以南,中心坐标北纬86°50′0.80″,东经 44°10′51.22″。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5666.51m2,总建筑面积13607.19m2,主要建设建设一层生产车间一栋,冷库一栋,三层综合综合楼一栋,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及消防水池、锅炉房、门卫室等辅助设施。项目拟设立肠衣生产线一条、肝素钠生产线一条,年产肝素钠3000公斤、肠衣90万把。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311万元,占总投资的2.59%。
根据新疆格润特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1〕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全封闭车间布设微负压收集装置;肠衣车间和肝素钠生产车间装置和罐体均密闭,物料采用泵输送,有机废气采取密闭管道输送、设置集气装置等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通过车间各分区设置的“碱液喷淋塔+UV光解氧化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TVOC)、NH3、H2S等污染物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的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备用燃气蒸汽锅炉选用低氮锅炉同时采用烟气再循环工艺,燃气锅炉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1]142号)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要求5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以及生产废水混合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厌氧+缺氧+二级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工艺,经处理后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口须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肠衣肠头投入盐解罐后参与盐酶解回用;肝素钠生产过程中肠粘膜盐酶解工序的废渣,作为饲料添加剂出售;废树脂、废气处置的废UV灯管以及空压机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做到防风、防雨、地面进行重点防渗,配套泄漏物质的截流、导流、应急收集设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25t/a;二氧化硫:0.039t/a;氮氧化物:0.505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由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减排总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0.025 |
呼图壁县21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拆除 |
14.361 |
14.336 |
氮氧化物 |
0.505 |
呼图壁县21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拆除 |
10.5314 |
10.0264 |
二氧化硫 |
0.039 |
呼图壁县21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拆除 |
14.361 |
1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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