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1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7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1〕17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
昌州环评〔2021〕175号
关于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30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燃烧器废气采取加装低氮燃烧器治理技术后,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风机引入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及喷塑工序粉尘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位应集中布置,并在焊接区配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喷塑工序应在密闭式喷塑间进行,以上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mg/m3的要求。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配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要求。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直接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阜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主要噪声源为卧式带锯床、液压折弯机、抛丸机、逆变二氧化碳焊机等产生的噪声,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基础减震、加强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边角料、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在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暂存,最终出售给废品回收站处置;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最终回用到生产线;干式活性炭吸附箱中废活性炭及UV光氧箱中废紫外线灯管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26吨,倍量替代量为0.052吨;颗粒物年排放量为1.029吨,倍量替代量为2.058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0.012吨,倍量替代量为0.024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0.021吨,倍量替代量为0.042吨。项目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0.052吨,颗粒物替代量为2.058吨,二氧化硫替代量为0.024吨,氮氧化物替代量为0.042吨,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项目颗粒物剩余量35.202吨,二氧化硫剩余量5.565吨,氮氧化物剩余量3.9345吨,VOCs剩余量5.3705吨。(见附件)。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2.058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7.26 |
35.202 |
二氧化硫 |
0.024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5.589 |
5.565 |
氮氧化物 |
0.042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9765 |
3.9345 |
VOCs |
0.052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5.4225 |
5.3705 |
(说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项目原有颗粒物37.26吨,二氧化硫5.589吨、氮氧化物3.9765吨、VOCs5.4225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35.202吨,二氧化硫剩余量5.565吨、氮氧化物剩余量3.9345吨、VOCs剩余量5.37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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