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5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0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05万吨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2号
关于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05万吨热固性粉末涂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西工业园区天山水泥厂北侧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原有厂房(1#加工车间)购置粉末挤出机、冷却水系统、空压机系统、布袋除尘器系统等设备。项目扩建年产1.05万吨热固型粉末涂料生产线10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总投资的6%。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1〕7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有组织废气为粉磨机、混料机产生的粉尘和挤出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粉磨机、混料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原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挤出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经原有的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60mg/m3)。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混料机和挤出机接口处逸散以及原料运输过程产生的少部分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2007)表2中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原有燃气锅炉须采取“烟气再循环系统+低氮燃烧”技术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现有30m2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污染;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隔音措施;定期维护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少量包装袋、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矿物油。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全部返回生产工序,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少量废包装材料企业收集后全部作为废品出售,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矿物油在厂区内新建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重点防渗,做到防风、防雨,配套设置泄漏物质的截流、导流、应急收集设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291吨,倍量替代量为2.582吨;颗粒物年排放量为3.392吨,倍量替代量为6.784吨。项目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2.582吨,颗粒物替代量为6.784吨,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项目颗粒物剩余量28.418吨,VOCs剩余量2.7885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2.582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5.3705 | 2.7885 |
颗粒物 | 6.784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5.202 | 28.418 |
(说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原有VOCs总量指标5.4225吨,上次替代后(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剩余量5.3705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7885吨;原有颗粒物总量指标37.26吨,上次替代后(新疆富瑞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剩余量35.20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8.4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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