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471 | 信息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7-06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8〕9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 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19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需在前期开展的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废铅蓄电池专项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见附件2)相关要求的“暂存点”和“收贮中心”由你局进行统一编号,填报《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昌吉州环保局备案;对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且达不到《管理规范》相关贮存要求的“暂存点”和“收贮中心”,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对经整改能达到贮存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准许其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活动,对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贮存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要求收集单位报送上月本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量、贮存量及转移量(见附件4),各县市园区将企业填报的情况按月进行汇总,于每月25日前报州环保局(见附件5)。
三、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转移活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涉废铅蓄电池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收集贮存和非法转移,以及在收贮和运输转移过程中拆解破碎废铅蓄电池、非法“倒酸”、土法冶炼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坚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及时将查处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置重大案件上报州环保局。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198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试行)》
3.《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汇总表》
4.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月报告表(企业)
5.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月报告表(县环保局)
联 系 人:李奕轩
联系方式:2330270
邮 箱:1044699654@qq.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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