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80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1〕15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2×5万吨/年沥青融化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1〕158号
关于2×5万吨/年沥青融化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晶鑫煤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2×5万吨/年沥青融化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5万吨/年沥青融化改建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厂内工业萘、一蒽油、二蒽油、洗油、轻油、煤焦油沥青工艺设备及萘油储罐、轻油储罐、酚钠盐储罐、中油储罐。于原生产区内改建5万吨/年沥青融化生产线2条,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另外建设固态沥青原料储存系统、尾气治理及产品装车系统,对蒽油、洗油、煤焦油等储罐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改建后总占地面积47333m2,年生产销售液态熔融沥青10万吨,年销售蒽油5000吨、洗油2000吨,煤焦油2000吨。项目总投资2282.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8万元,占总投资的5.0%。
根据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1〕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改建后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状沥青上料和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油类装卸车和储罐存储作业收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卸车和储罐存储作业收发过程挥发的甲醇、固体沥青融化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甲醇导热油锅炉甲醇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粉状原料沥青采用封闭仓库存储,封闭式皮带输送机输送,上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上料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固体沥青融化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通过二级洗油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油类储罐存储作业收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固体沥青融化废气一同处理后排放,排气筒苯并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沥青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油类、甲醇和液态沥青装卸车过程储罐装卸料口和罐车采用密闭管道连接,浸没式装载卸料管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甲醇储罐采用内浮顶浸液式密封加装呼吸阀减少甲醇挥发损失量,厂界无组织沥青烟和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苯并芘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导热油锅炉燃料经锅炉低氮燃烧器燃烧后产生的废气通过锅炉房2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改建后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处理。事故情况下泄漏的油类及甲醇通过罐区围堰截留后引流至备用储罐存储。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功能好、噪音低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定期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废导热油采用专用桶收集、与煤焦油残渣、废活性炭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沥青粉末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设置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重点加强对油类、甲醇储罐和沥青融化罐的检查,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等设施,严格执行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厂内防渗,设置罐区围堰、导流装置、事故应急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32t/a;二氧化硫:0.44t/a;氮氧化物:5.10t/a;颗粒物:2.4t/a,倍量替代后为:VOCs:0.464t/a;二氧化硫:0.88t/a;氮氧化物:10.2t/a;颗粒物:4.8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总量由你公司原有总量中解决。VOCs总量由吉木萨尔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减排总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
二氧化硫 |
0.88 |
晶鑫煤化工有限公司原有15万吨/年煤焦油生产线项目原有15万吨/年煤焦油生产线项目 |
改建 |
26 |
25.12 |
|
氮氧化物 |
10.2 |
32 |
21.8 |
||
|
颗粒物 |
4.8 |
27.1 |
22.3 |
||
|
VOCs |
0.464 |
0.151 |
0 |
||
|
吉木萨尔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9月完成淘汰 |
7.635 |
6.572 |
注:VOCs一次替代:吉木萨尔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总量0.034吨;VOCs二次替代:新疆钜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收集贮存项目0.71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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