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80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1〕15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 行政许可决定 |
昌州环评〔2021〕153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
行政许可决定
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盖章纸质件、电子版光盘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对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采用等离子除臭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对污水处理站设施采取密闭加盖措施后无组织恶臭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对医院运营期产生的带菌空气通过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后净化后执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中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的空气净化卫生要求;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废水治理措施:项目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池+生化反应池+二次沉淀池+消毒池”处理工艺对医疗废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噪声治理措施:项目运行期主要噪声设备设置在设备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密闭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值要求。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医疗垃圾集中收集至医疗垃圾暂存间暂存,医疗垃圾暂存间设置须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消毒干化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用专用车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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