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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301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11-03 12:27:4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144号

 

关于征301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征301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政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黄家庄村西北11.6km。本工程包括钻井和试油工程新钻1口评价井(征301井)完井后进行试油作业。工程占地26959平方米。总投资65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2万元。单井钻井70天,单井试油期20天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森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临时占地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尽可能减少对沙区植被的碾压等破坏性行为。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施工期柴油机、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试油期产生伴生气经过液气分离后通过配置的2座放喷池点火排放试油期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钻井过程产生的泥浆、钻井岩屑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置后,液相循环使用试油废水定期通过车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风油田春风一号联合站处理达标后用于产能开发回注地层,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环保厕所底部污水箱收集后定期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岩屑及钻井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工程产生水基非磺化泥浆,同岩屑一起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由钻井单位回收用于后续钻井循环使用,不外排;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钻井岩屑、钻井泥浆等一般固体废物均属于其他废物,检测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相关标准限值后用于井场区铺路,未达标的产物将进入处置系统再次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钻井期间产生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集中收集,施工结束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钻井期间产生的含油废弃物集中收集到废油回收罐,施工结束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钻试期产生的废防渗材料循环利用,如产生不可利用的需在钻井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若产生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为避免危险废物随意存放,在井场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同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压裂返排液采用专用收集罐收集后拉运至沙南集中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标准中指标后回注油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许可。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