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37号
关于新疆合才聚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再生
资源市场废旧家电回收与拆解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合才聚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合才聚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再生资源市场废旧家电回收与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康市高新技术阜西产业园区16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2′44.146″,北纬44°10′37.426″。项目区东侧、南侧、西侧均为空地,北侧为南方日化奇强洗涤制品厂。项目占地面积40000m2,建设年回收与拆解废旧家电10000台(其中电视2000台,电冰箱2000台,洗衣机2000台,空调1000台,电脑3000台),废金属回收、分拣与机械加工20万吨,废纸回收与打包5000吨。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选址情况的说明(阜产函字〔2021〕117号)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1〕6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废气主要为废旧洗衣机拆解粉尘、废旧冰箱/空调拆解粉尘及有机废气、废旧电视机/电脑拆解粉尘、CRT屏锥分离废气、废金属切割粉尘、食堂油烟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有组织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通过集气罩+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mg/m3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铅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0.006mg/m3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限值(4mg/m3)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地面清洁拖布清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和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高噪声设备配备减振基础和消音器,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旧家电拆解产生的铁及其化合物、铝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塑料、废橡胶、电线电缆等交由本公司相应生产车间回收利用;扬声器、屏玻璃、硬盘、等分类暂存于仓库,外售给相关单位;木废料、废纤维、废玻璃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锥玻璃、颈玻璃、废电路板、荧光粉、含氟制冷剂、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均临时分类储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024吨,倍量替代量为0.0048吨;颗粒物年排放量0.0054吨,倍量替代量为0.01吨。倍量替代量从2016年拆除的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核减(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
VOCS |
0.0048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1603.39228 |
1603.38748 |
|
颗粒物 |
0.01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854.014 |
854.004 |
(说明: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物1776吨、颗粒物856.57吨,上次替代后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603.39228吨、颗粒物剩余量854.014吨,本次替代后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603.38748吨、颗粒物剩余量854.00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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