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10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7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3号
关于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位于奇台县吉布库镇达坂河村,G7高速路南侧,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89°30′22.725″,N43°54′38.409″。2021年2月你公司将粉煤灰、炉渣拉运倾倒至奇台县吉布库镇达板河村采砂坑内,拉运倾倒粉煤灰13948吨,炉渣3000吨,2021年5月我局对你公司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行政处罚。2021年9月你公司委托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非法倾倒行为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书,根据意见书结论,不需要对土壤进行工程修复,但需对堆存的灰渣进行治理,并编制了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修复施工和设计方案。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区占地面积26183m2。拟治理的污染区面积5700m2,就地回填的采砂坑坑底面积11075m2,坑口面积26183m2,平均深度23m。拟填埋处置非法倾倒的粉煤灰13948t,炉渣3000t,体积约1.1万m3。灰渣移除后,项目拟清除堆放区表土面积5700m2,深度0.5m,土方量约0.3万m3,回填作业完成后覆盖砂砾层抑尘。建设内容包括:进场道路、卸料平台、防渗工程、防渗层渗漏监控系统、地下水监测井。本次环评仅限于灰渣倾倒场地治理,原有矿坑地质恢复项目由该砂石矿坑业主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4.8%。
根据新疆新天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粉煤灰和炉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修复施工和设计方案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灰渣坑内转移、清除表土等过程产生的扬尘。灰渣治理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洒水、水雾喷淋等扬尘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无组织逸散量。治理作业结束后覆盖砂砾层封场。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灰渣倾倒场地治理工作结束后即封场,不投入运营,不产生废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土方就地回填或用于场地平整,生活垃圾交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处置。
(五)地下水、土壤的影响防治措施。对治理区进行防渗处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渗材料,保证施工质量。设置防渗层渗漏监控系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监测计划,防止渗滤液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防渗层防渗性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场要求。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降低水土流失。治理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平整恢复。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环境本底调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情况,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防渗设计规范和操作规范施工,按要求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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