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35号
关于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PE管及
门线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PE管及门线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六工镇三岔口,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北纬 44°06'47.834",东经 87°28'50.781"。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次建设PE管材生产线20条、门线条生产线4条。项目建成后年产PE管材6250t、年产门线条1000t。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及其他辅助设施均依托公司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6.58%。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1〕3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粉尘:项目门线条生产线粉碎及切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5台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由15m高排气筒(5#)排放;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有机废气:项目HDPE管生产车间北侧新增4条PE管生产线熔融挤出工段设置4个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依托原有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外排;HDPE管生产车间内南侧扩建1条PE管生产线熔融挤出工段设置1个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依托原有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外排;PE管生产车间1新增6条PE管熔融挤出工段要求设置6个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经新建的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外排;PE管生产车间2新增9条PE管生产熔融挤出工段要求设置9个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经新建的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4#)外排;门线条生产车间新增4条门线条熔融挤出工段要求设置4个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经新建的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6#)外排。PE管生产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门线条生产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PE管及门线条冷却水依托现有3个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委托昌吉市新时代蓝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拉运至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原有厂界噪声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中PE管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门线条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均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置。废气处置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机械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张贴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498吨,倍量替代量为2.996吨。项目倍量替代量从2016年关停的昌吉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VOCS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2.996吨,替代后2016年关停的昌吉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VOCS剩余量为8.164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2.996 |
昌吉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 |
2016年关停 |
11.16 |
8.164 |
(说明:昌吉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减排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物12.96吨,上次替代源是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节水灌溉管材改扩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1.16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8.16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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