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36号
关于阜康市源疆滴灌带厂年产一亿米滴灌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阜康市源疆滴灌带厂: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源疆滴灌带厂年产一亿米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西工业园区新疆荣华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厂房,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2′54.62″,北纬44°10′17.42″。项目区西侧为新疆荣华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道路,北侧、东侧为新疆荣华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南侧为新疆荣华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新建滴灌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14条、软带生产线2条及造粒生产线2条,年颗粒产能为5000吨。项目占地面积4500m2,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万元,占总投资的6.64%。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1〕4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应对物料堆场及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对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在1#废旧塑料造粒区2台造粒设备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在2#滴灌带生产区14台滴灌带挤出机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在3#软带生产区2台软带挤出机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冷却水通过防渗冷却循环池循环使用,均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新疆荣华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垫。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加工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旧滴灌带时产生的泥沙、电加热造粒工段废滤网、滴灌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软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和生活垃圾。清洗废渣及泥沙用于项目区周边农田配土;废滤网要求建设单位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滴灌带及软带残次品及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线;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润滑油等危废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区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印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06吨,倍量替代量为2.12吨。项目倍量替代量从2016年拆除的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2.12吨,替代后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为1603.40528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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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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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2.12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1605.52528 |
1603.40528 |
(说明: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物1776吨,上次替代后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605.52528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603.4052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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