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19号
关于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收集储存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优源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厂内,现有废旧电池回收项目的西南侧,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5′24.31″、北纬44°03′30.73″。项目南侧和西侧均为荒地,北侧为标安公司现有项目区,东侧为展华机柜有限公司。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租赁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间600 m2标准化车间,将其改造建设为25m×12m(占地面积为300m2)废矿物油储存间及一座25m×12m(占地面积为300m2)废油桶储存间。配套建设2座30m3卧式储油罐,卸油平台、围堰、废气处理设施等。建成后年转运1000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500t空油桶(HW49),项目不涉及处理处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的9.4%。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1〕34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为废矿物油存储、装卸等工艺环节从废矿物油中挥发的烷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烯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通过在各储罐呼吸阀口及装卸口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 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限值(4mg/m3)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拉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二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来源主要是风机的运行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含油手套、抹布及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含油手套、抹布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统一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进行防渗处理,设置围堰、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门窗进行加固)、大门标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张贴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建设1座50m3应急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29吨,倍量替代量为0.058吨。项目从昌吉市万山红塑料制品厂PE管材生产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为0.058吨,替代后昌吉市万山红塑料制品厂PE管材生产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262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0.058 |
昌吉市万山红塑料制品厂PE管材生产建设项目 |
企业关停VOCS减排量 |
1.32 |
1.262 |
(说明:昌吉市万山红塑料制品厂PE管材生产建设项目减排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物5.8吨,上次替代源是新疆优源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剩余量1.3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26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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