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12号
关于国家电投昌吉州木垒四十个井子10万
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电投昌吉州木垒四十个井子1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境内,木垒县四十个井子规划区,风电场中心距木垒县城82公里。项目占地面积约172788m2,安装20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配套20台箱式变压器,以4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拟建的四十个井子220kV风电汇集站。项目总投资5806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0.1%。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2021〕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施工期应尽量减少占地,设置彩带控制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以防破坏土壤和植被,加剧土地荒漠化。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外随意活动和行驶。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此类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运输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车辆不得超载并加盖篷布,施工场地出入口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负责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及时冲洗,不得携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区设置防渗污水收集池,施工及清洗废水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营地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适当的减震降噪措施,同时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厂界噪声须满足《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 1084-2008)2类区域噪声限值。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电器件和废矿物油,废电器件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理。设备维护、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储存。生活垃圾集中存放运至就近垃圾转运站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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