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06号
关于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山
综合灾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东南60km处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火区治理面积26hm2,堆土场面积32hm2,取土场区面积2.7hm2,临时道路区面积0.8hm2,治理工程全部工程量为2200万m3,回填工量为1300万m3,北侧堆弃工量为900万m3,注浆工程量27万m3,钻探进尺2064m。灭火水源为煤矿矿井涌水和治理区老空区抽水,施工生活区及其他公用工程均依托煤矿现有工程。工程总投资37334.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2万元。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期扬尘的防治,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工作面,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套洒水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洒水,降低粉尘污染。在开挖和装载作业时,采取湿式作业,运输车辆采用密闭式运输,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及老空区排水收集后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和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生活区依托煤矿生活区,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泥浆液经防渗固化处理后和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及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由煤矿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收集,不得任意堆放和丢弃。施工机械在矿井维修车间内维修,产生废机油暂存至矿井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矿井统一进行处置;防渗沉淀池收集的底泥定期清掏用于治理区回填。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许可,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迹地恢复,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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