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11号
关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危废库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危废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阜康重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铝项目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21'28"、北纬44°5'37"。该项目为改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原有项目设施,将原有一座257.5m2闲置空厂房改造成铝灰危废仓库。铝灰中转量为2000t/a,每7天处置1次。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62.5%。
根据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1〕5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部分含挥发性废气的固体和液体,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通过加设通风设备(排风扇)并结合自然风,使得废气快速排出车间稀释扩散,同时应加强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的绿化以缓解废气对外围空气的影响。厂区无组织甲苯、二甲苯、VOCs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VOCs的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废水产生。劳动定员从原厂进行调剂,因此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功能好、噪音低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后,原有厂界噪声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的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在厂区内暂存。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设置围堰、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门窗进行加固),大门设置标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设置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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