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99号
关于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滴灌带回收及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滴灌带回收及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项目区北侧紧邻新疆雅得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东侧为道路。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9'27.176",北纬:44°12'43.692"。项目建设2条废旧滴灌带造粒生产线、20条滴灌带生产线、1条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造粒生产线、5条编织袋生产线、1条塑料筐生产线、10条PE管材生产线、2条PVC管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旧滴灌带5000t;年生产滴灌带5000t;年处理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2000t;年生产编织袋2000t,年生产塑料筐1000t;年生产PE管材5000t;年生产PVC管材2000t。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万元,占总投资的6.5%。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项目PE管及PVC管切割及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在切割机及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设施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置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旧塑料厂区堆存采取封闭库房及篷布苫盖方式;废旧塑料破碎工段进行喷淋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有机废气:项目1#车间废旧滴灌带造粒熔融挤出及滴灌带熔融挤出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2#车间PE管材熔融挤出、PVC管材熔融挤出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3#车间滴灌带生产熔融挤出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5#车间滴灌带熔融挤出、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造粒熔融挤出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6#车间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造粒熔融挤出、编织袋熔融拉丝、塑料筐熔融注塑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厂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滴灌带清洗废水排入一座800m3三级沉淀池经沉淀后清浊分流,分级分质回用;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清洗废水排入一座500m3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清浊分流,分级分质回用;废旧滴灌带造粒、滴灌带生产冷却水排入一座30m3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造粒、编织袋及塑料筐生产生产冷却水排入一座30m3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PE管及PVC管生产冷却水排入一座30m3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水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废旧滴灌带沉淀池沉淀物主要为泥沙,要求定期清捞后还田处置;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清洗沉淀池沉淀物主要为泥沙,定期清捞后还田处置;废旧滤网集中收集后运至园区工业垃圾填埋场处置;布袋除尘器的除尘灰,收集后综合利用;滴灌带不合格品送至废旧滴灌带造粒工段再次破碎造粒循环使用,编织袋及塑料筐生产不合格品送至废旧编织袋及吨包袋造粒工段破碎再次造粒循环使用,PE管生产不合格品送至PE管生产工段破碎后循环使用;PVC管生产不合格品送至PVC管生产工段破碎后循环使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气处置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机械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环保验收前需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VOCs年排放量为3.524吨,VOCs倍量替代量为7.048吨。项目VOCs倍量替代量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关停1、2、5、6#供热机组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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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7.048 |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018年关停1、2、5、6#供热机组VOCs减排量 |
23.04 |
15.992 |
说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有VOCS23.04吨,其他本次提供7.048吨,剩余15.99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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