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94号
关于昌吉市头屯河综合整治工程—东外环
(乌昌大道—南外环)道路及配套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头屯河综合整治工程—东外环(乌昌大道—南外环)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起点位于昌吉市乌昌大道,终点与昌吉市南外环衔接,路线呈南北走向,全长6380米,红线宽度60米。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主要建设内容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完成沿河路扩建改造、电力迁改、西干渠迁改、供热管道、供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强弱电综合管线及其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21689万元,环保投资135万元,占总投资的0.62%。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1〕9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不设沥青拌合场及混凝土拌合场,对土石方开挖、运输、装卸、堆放等易产生地面扬尘的场所采用洒水等办法降尘;对不能及时清运的渣土、垃圾等,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路段须按要求硬化,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对路面清扫保洁,定期开启绿化喷洒车随时洒水保湿,防止产生扬尘;建设洗车平台,使所有的出场车辆必须经过水槽的清洗方可进入建成区;路面铺设应采用全封闭沥青摊铺车进行作业。经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应要求。运营期加强车辆管理,尾气超标车辆禁止上路;加强道路清扫,保持道路的整洁,遇到路面破损应及时修补,并在道路两侧种植可滞尘、吸尘的树种。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通过临时隔油池和沉砂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严禁外排;同时,场地内设置有导水沟,冲洗水经导水沟进入沉淀池,不外排全部回用。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强噪声机械应远离居民点并在敏感点施工段设置隔声屏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中午(14时至16时)和夜间时段(24时至次日6时)施工,防止噪声扰民。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尽量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应及时送到榆树沟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严禁乱堆乱弃。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置。运营期要求道路两侧配备垃圾桶,定时清扫,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路基段公路两侧边沟做防渗处理,设置收集池,并做好收集池的防渗;编制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谨慎驾驶”警示牌和“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牌,提醒危险品车辆驾驶员注意安全和控制车速,做好危险品运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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