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93号
关于新疆景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4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矿物掺合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景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景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华电三期东北侧,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0'7.520"、北纬44°3'56.700"。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4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矿物掺合料生产线,新建全封闭料仓1座,内设燃气烘干系统1套、粉磨系统2套;中间储库4座,粉煤灰中间库2座,成品储罐3座,输送装置为全密闭输运廊道。原料主要为矿渣、粉煤灰、炉渣等,通过烘干、配料、球磨等工序年产4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项目占地面积约31063.98平方米;总投资6800万元,环保投资1500万元,占总投资的22.1%。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1〕2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车间生产废气及燃气烘干机废气。烘干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配料筒仓废气经密闭筒仓顶部2台布袋除尘器(1用1备)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储灰库呼吸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1用1备)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粉煤灰中间库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球磨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成品筒仓呼吸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1用1备)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物料装卸应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并采取全场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洒水降尘措施,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轮清洗除尘装置,物料传输在全封闭廊道内输送。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生产废水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噪声源于皮带输送机、球磨机、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设置围墙阻隔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中除尘器收集粉尘、废铁渣、落地尘、生活垃圾、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粉尘处理后均用于生产车间回收利用;废铁渣收集后全部外售;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昌吉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专用的贮存场所分类存放、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83吨,倍量替代量为1.66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0.96吨,倍量替代为1.92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3.7吨,倍量替代量为7.4吨。项目从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昌吉华电三期)超低排放改造(2×330MW机组)项目、“十三五”期间昌吉市拆除的燃煤小锅炉颗粒物减排量中分配,本项目二氧化硫替代量为1.92吨,氮氧化物替代量为7.4吨,替代后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昌吉华电三期)超低排放改造(2×330MW机组)项目二氧化硫剩余量1461.352吨,氮氧化物剩余量675.874吨;颗粒物替代量为1.66吨,替代后“十三五”期间昌吉市拆除的燃煤小锅炉颗粒物剩余量360.294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1.66 |
“十三五”期间昌吉市燃煤小锅炉整治 |
拆除燃煤锅炉 |
361.954 |
360.294 |
二氧化硫 |
1.92 |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昌吉华电三期) |
超低排放改造(2×330MW机组)项目 |
1463.272 |
1461.352 |
氮氧化物 |
7.4 |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昌吉华电三期) |
超低排放改造(2×330MW机组)项目 |
683.274 |
675.874 |
(说明:“十三五”期间昌吉市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减排项目原有颗粒物411.73吨,上次替代源是昌吉州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建设项目剩余量361.954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360.294吨。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昌吉华电三期)超低排放改造(2×330MW机组)项目原有二氧化硫1679.34吨、氮氧化物1267.75吨,上次替代源是昌吉州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建设项目二氧化硫剩余量1463.272吨、氮氧化物剩余量683.274吨,本次替代后二氧化硫剩余量1461.352吨、氮氧化物剩余量675.87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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