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83号
关于新疆神华天电矿业有限公司新建
地面煤炭干选加工系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神华天电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建地面煤炭干选加工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呼图壁县雀尔沟镇宽沟煤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1′36.200″,北纬43°46′53.140″。项目区北侧距离S101省道约1.3km,距离雀尔沟镇9.2km,北侧距离宽沟河约1.3km,东侧距离呼图壁河4.3km。项目新建干选加工车间、原煤封闭储煤场、破碎站、转载点、精煤分级站各1座,3座500m3精煤仓,1座500m3矸石仓,项目分选原煤120万t/a。配套建设相应的临时辅助、公用、环保工程等。项目区占地面积13500m2,总投资2063.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1.14万元,占总投资的33.5%。
根据吐鲁番天熙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区扬尘污染控制,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运营期原煤破碎、转载点及精煤分级站、煤炭干选加工车间产生的煤尘设置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8%,净化后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排放限值(排放浓度≥80mg/m3或设备去除效率>98%);原煤破碎、转载、精选分级、干选加工、储煤须在密闭厂房进行,并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起尘采用道路硬化、洒水抑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规定的煤炭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浓度最高点≤1.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冲洗、除尘废水依托矿井水处理车间处理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采煤废水排放标准,暂存于存储池中,用于矿区内洒水抑尘和矿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运营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煤粉,掺入末煤作为产品销售;煤矸石在矸石仓临时存放,定期外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核定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15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2.30t/a。替代量从大唐呼图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提供(见附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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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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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
2.3 |
大唐呼图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热电厂 |
超低排放改造减排量 |
150.1 |
149.96 |
147.66 |
说明:颗粒物上次替代量为昌吉州病死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上次替代后余量为149.9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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