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84号
关于三台油田北10井区头屯河组油藏
2021年第一轮滚动开发工程(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三台油田北10井区头屯河组油藏2021年第一轮滚动开发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三台油田北10井区范围内,项目工区西距阜康市约为55km,距离北侧的卡拉麦里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约58km。本工程拟在三台油田北10井区头屯河组油藏部署钻井15口(采油井13口,注水井2口),老井采转注4口(B010、B012、北64、B009),配套建设单井拉油点1座以及供配电等配套设施,新建单井出油管线0.7km,输气管线0.5km,并对北10井区已建集中拉油注水站(北10号站)进行扩建,新建产能2.21×104t/a。工程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14105m2,其中永久占地15362m2,临时占地98743m2。项目总投资6711.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6万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对《三台油田北10井区头屯河组油藏2021年第一轮滚动开发工程》出具批复,该项目实施前通过进一步研究区块地层结构及岩性,发现BHW1001井所在区域地层情况复杂,拟将BHW1001井二开段钻井液由水基钻井液改为油基钻井液,其他工程内容基本无变动。本项目变更使用油基钻井液产生的油基钻井岩屑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属于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属于重大变更,须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临时性占地应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落实防沙治沙各项措施,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巡检,防止原油泄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禁止利用挖掘机进行抛洒土石方作业,定期洒水,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对井场的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防止跑、冒、滴、漏。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集中拉油站加热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气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新建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水基泥浆、钻井岩屑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置后,液相(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废水收集池收集后清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运行期井下作业废水采用专用收集罐收集后拉运至北三台联站采出水处理系统,油田采出水送至北三台联站采出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水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主要指标后经管线回注油藏。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加强运行过程中设备管理,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井场昼、夜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落实泥浆不落地收集、循环使用及岩屑干化等技术措施。钻井岩屑及废弃泥浆全部进入不落地收集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处理,分离后的液相循环使用,钻井结束后钻井液由井队回收,不外排;固相水基岩屑符合《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后用于铺设通井路;油基岩屑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采用专用的收集罐收集,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相应危废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吉木萨尔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废土石方待施工结束后回填井场及管线。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油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本)HW08类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落地原油需100%回收。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0.11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0.612吨,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0.156吨,倍量替代量二氧化硫0.22吨,氮氧化物1.224吨,颗粒物0.312吨从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减排指标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二氧化硫 |
0.22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126.75 |
110.032 |
109.812 |
氮氧化物 |
1.224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332.37 |
272.57 |
271.346 |
颗粒物 |
0.312 |
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 |
2016年拆除 |
856.57 |
855.788 |
855.476 |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说明: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原有二氧化硫总量126.75t,上次替代后剩余量110.032t,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09.812t;原有氮氧化物总量332.37t,上次替代后剩余量272.57t,本次替代后剩余271.346t。原有颗粒物总量856.57t,上次替代后剩余量855.788t,本次替代后剩余量855.47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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