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80号
关于华电呼图壁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临时
贮存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呼图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电呼图壁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龙王庙路西侧华电呼图壁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度49分29.523秒,北纬44度9分9.531秒。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m2,废矿物油总收贮量4.5t,废油桶总收贮量0.3t,废钒钛系催化剂总收贮量80t,废铅酸蓄电池总收贮量10t。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24.95万元,占总投资的83%。
根据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厂内收集储存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硫酸雾1.2mg/m3)。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暂存间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对地面采取防腐防渗,设置围堰、事故应急池等可收集泄漏的液态危险废物,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抹布及废劳保用品、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油桶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须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抹布及废劳保用品在厂区内暂存,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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