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78号
关于后峡区块贡8井、硫磺沟区块泉1井2口预探井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报送的《后峡区块贡8井、硫磺沟区块泉1井2口预探井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其中贡8井位于昌吉市庙儿沟乡草场,东北距庙儿沟村15.4km,西侧距贡2井3.6km,东侧距贡1井6.8km,北距庙儿沟森林公园约5.7km,南距新疆天格尔森林公园约10.2km,南距头屯河约10.1km;泉1井位于昌吉市硫磺沟镇一牧区草场内,距离125县道8.7km,南距庙儿沟森林公园约17.5km,西南距新疆天格尔森林公园约35.1km,东距头屯河约6.5km。本次部署勘探评价井2口,井号为:贡8,井型为直井,设计钻井进尺2600m;泉1,井型为直井,设计钻井进尺1170m。项目临时占地42984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5万元。本项目钻井周期约6个月,试气周期约2年。本项目环评仅限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另进行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临时性占地、取弃土场等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本项目为勘探井项目,煤层气勘探井选点测试放喷应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排出的气体要点燃焚烧。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禁止利用挖掘机进行抛洒土石方作业,定期洒水,作业面要保持一定湿度,最大限度的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试气期煤层气放空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15m高的火炬进行点燃放空。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气期废水主要为煤层内的产出水,暂存于各井场修建的防渗池,采用沉淀等预处理措施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拉运至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废水严禁外排。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采取基础减震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施工期钻机的施工场界的噪声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规范管理,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以降低施工设备运转的噪声。在试气期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4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液和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并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循环使用,钻井结束后钻井液回收,不外排。固相岩屑废弃泥浆须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要求后综合利用。处置未达标的产物将打回处置系统进行再次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用于其他用途。岩屑堆放场地底部铺设HDPE防渗膜,四周设置围堰,围堰上铺设HDPE防渗膜。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委托庙尔沟乡及硫磺沟镇环卫部门拉运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填埋。本项目若产生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为避免危险废物随意存放,须在井场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同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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