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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危废库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6-18 17:25:2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67号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危废库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危废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38′4.112″,北纬44°6′13.541″。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45.26m2储存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焚烧热渣、飞灰、废铅蓄电池、化验室废试剂、废催化剂等,危废库房储存的危险废物全部为你公司产生,不得擅自增加。危废库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厂内收集储存废矿物油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暂存间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对地面采取防腐防渗,设置围堰、导流沟、事故水池等,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危废库房内的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逐条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事故水池完善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