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046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07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1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油气田勘探开采废弃物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阜康市环保局、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各油气田勘探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工作要求,为顺利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及《昌吉州危险废物》,规范我州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防治要求,实现科学防治与保护,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引导废物资源化利用。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油气田勘探开采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市(园区)环保部门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新环发〔2016〕360号文件中的工作要求,规范油气田勘探开采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排查和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废弃物管理水平。
三、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油气田开发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严格管理区”、“特殊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并针对废弃物不同类型,分类确定管理模式和处理要求。
四、所有废弃物的处置、利用工程的实施过程,历史遗留废弃物治理工程的实施过程均须建立工程作业档案,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隐蔽工程与主要工程环节须将视频、现场照片作为重要档案永久保存,并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固定场站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档案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油气田勘探开发企业利用处置废弃物不符合要求的,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其所有开发区内禁止利用废弃物用于修路、填坑、铺垫井场,可利用的废弃物全部采用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置。
六、油气田勘探开发企业要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由县市(园区)环保局收齐报我局备案,并对环境污染治理单位的实施效果建立评估制度,择优选择处置单位。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关处置油气田废弃物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实验在现场进行的,须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并在所在地县级环保局报备;实验需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禁止以科学研究与实验的名义长期实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油气田勘探开发企业与当地环保部门共同负责研究试验机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联 系 人:李奕轩
联系电话:0994-2330270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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