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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一期工程)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5-31 17:19: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59号

 

关于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一期工程)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晋商工业园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8°24′53.96″E、44°5′6.48″N。项目区北临消防站,西临太原路,南侧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东侧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占地面积119429.66m2,企业计划年拆解20000辆报废汽车。其中:每年拆解小车14000辆,大车6000 辆。项目总投资6564.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

根据新疆润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拆解车间钢铁切割产生的金属粉尘;预拆解车间抽油液机抽取废燃油及暂存产生有机废气;预处理车间拆解出制冷剂挥发出来的氟利昂;预处理车间引爆安全气囊产生少量废气;钢铁破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切割作业位于密闭车间内,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破碎车间有组织颗粒物通过集气罩+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mg/m3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冲洗废水经(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和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高噪声设备应配备设减振基础和消音器,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拆解产生的其它不可利用的固废、废油液、废制冷剂、防冻液、冷却液、铅酸电池、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含汞开关、尾气催化剂、废机油以及废钢破碎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一般固废中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统一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固废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油液、废制冷剂、防冻液、冷却液、铅酸电池、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含汞开关、尾气催化剂、废机油、石棉类废刹车片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要求做好分区存放,并及时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