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53号
关于玛纳斯恒吉农林资源化利用科技有限
公司农林固废资源化利用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恒吉农林资源化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恒吉农林资源化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农林固废资源化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北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5′46.32″,北纬44°17′36.63″。项目东侧为园区经三路,南侧为玛纳斯县玉心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侧和北侧现状为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33115.61m2,建筑面积15978.55m2,建设20条棉杆炭化生产线,同时配套五台蒸发器及汽轮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上料车间、炭化车间、机制炭车间、蒸汽发电车间、汽机房,同时配套净水车间、循环水系统、成品仓库、综合办公楼、宿舍楼等公辅工程。项目设计年收集处置棉花秸秆216000吨,年产生物质炭64800吨,同时利用炭化烟气余热进行发电,年发电量7200万kWh/a。项目总投资2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7.5万元,占总投资3.61%。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炭化烟气:项目共设置20台炭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外循环技术,其中1-4号炭化炉炭化烟气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脱硫设施处置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5-12号炭化炉及13-20号炭化炉烟气分别经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置后汇合进入脱硫设施处置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污染物SO2、NOx、颗粒物需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第三条“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3”的要求;炭化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机制炭废气:机制炭工段产尘点通过设置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颗粒物:项目原料贮存及上料车间进行封闭,上料系统设置集气设施和滤筒式除尘器,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艺废水中净水装置排污水、蒸汽发生器定期排污水属于清净下水,满足塔西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脱硫废水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塔西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落实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碳化生产车间、蒸汽发生车间、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中上料车间除尘灰收集后还用于周边农田;袋式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机制和成型工段;净水装置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维护厂家定期回收;脱硫石膏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危险废物中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SO2:48.384t/a;NOx:133.146t/a;颗粒物:5.953t/a;倍量替代量为SO2:96.768t/a;NOx:266.292t/a;颗粒物:11.906t/a。项目倍量替代指标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削减量中解决,替代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剩余量SO2:809.332t/a;NOx:923.478t/a;颗粒物:74.844t/a(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11.906 |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
86.75 |
74.844 |
二氧化硫 |
96.768 |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
906.1 |
809.332 |
氮氧化物 |
266.292 |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
1189.77 |
923.478 |
项目倍量替代指标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削减总量SO2:906.1t/a;NOx:1189.77t/a;颗粒物:86.75t/a,替代后剩余量SO2:809.332t/a;NOx:923.478t/a;颗粒物:74.84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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