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50号
关于奇台县正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
责任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正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正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9°39′24.50″E、44°4′9.75″N。项目区北临居庸路,西临兴和路,南侧和东侧为空地。本项目占地面积46051.6m2,建筑面积17637m2。企业计划年拆解5000辆报废汽车、破碎10万t轮胎。其中:每年拆解小车 3000辆,大车1500 辆,摩托车500 辆;轮胎破碎成胶粉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万元。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拆解车间切割钢铁产生金属粉尘;预拆解车间抽油液机抽取废燃油及暂存产生有机废气;预处理车间拆解出制冷剂挥发出来的氟利昂;预处理车间引爆安全气囊产生少量废气;轮胎破碎产生的粉尘。轮胎破碎工段及进出料口、输送过程均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通过集气罩+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20mg/m3的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mg/m3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高噪声设备应配备设减振基础和消音器,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皮布制品、拆解产生的其它不可利用的固废、废油液、废制冷剂、防冻液、冷却液、铅酸电池、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含汞开关、尾气催化剂、废机油以及轮胎破碎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丝。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一般固废中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废钢丝统一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固废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油液、废制冷剂、防冻液、冷却液、铅酸电池、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含汞开关、尾气催化剂、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须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上一篇: 关于新疆宏润环保科...
下一篇: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