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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储运罐区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5-10 12:29: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49

关于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储运罐区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储运罐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呼图壁天山工业园西区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539″,北纬44°1736″。项目北侧为园区道路,东侧为公司20万吨/年重柴非临氢降凝装置区(一期),南侧为新疆安特钢有限公司,西侧为园区道路。项目将三期7×7000m3重油储罐(拱顶罐)中2#4#储罐停用,1#储罐储存物质由重油变更为蜡油,3#5#储罐储存物质由重油变更为柴油,6#7#储罐储存物质由重油变更为汽油,3#5#6#7#由拱顶罐变更为内浮顶罐,设置氮封系统;将二期5×10000m3沥青储罐(拱顶罐)中2#4#储罐停用,1#3#5#维持现状;拆除现有控制室,在现有消防水罐南侧新建控制室;拆除已建煤仓;新建汽油、柴油装卸台(3车位);新建1套油气回收装置,回收6#7#汽油储罐储存和汽油鹤管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项目区占地面积157575m2,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占总投资的5.40%

二、根据《呼图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储运罐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储存技改项目的说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区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运营期在装卸台西侧建设1套处理能力为200m3/h油气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油气回收效率98%以上,处理后的废气自放空罐放空(放空罐至地面高度4m),回收6#7#汽油储罐储存和汽油鹤管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油气。油气回收装置废气排放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表1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25g/m3、油气处理效率不小于95%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4mg/m3)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储罐区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进行重点防渗。本项目油气回收装置、装卸台应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行严格防渗。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绿化吸声、加强管理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方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理,清罐油泥、清罐吸油固体砂属于危险废物,通过污油槽收集,定期交给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通过污油槽收集,定期交给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处置。油气回收装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置(厂家须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储罐区周围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储罐四周安装泄漏报警装置,设置安全信号指示器等措施,并设置事故池。

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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