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663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11-19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8〕7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 年产100万吨绿色智能高速棒材-型材 生产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绿色智能高速棒材-型材生产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天山工业园区内,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5ˊ40.49″,北纬44°17ˊ17.71″。项目对年产60万吨圆钢/螺纹钢生产线的全线轧钢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在原厂房位置上改建成具有年产100万吨高棒-型钢生产能力的复合生产线,技改后对高速棒材、型钢、高线进行产品线的调整,调整后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所有品种的钢材项目总产能不得超过100万吨。
项目总投资226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02%。
根据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结论,呼图壁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8〕5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蒸汽,随后蒸发,不会对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后期采取措施对水蒸汽进行回收利用。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轧机冲洗用水以及产品降温冷却用水,年用水量2.7×105t,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声环境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后,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基础,设置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并通过车间隔声噪声传至场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钢、残次品以及氧化铁皮,废钢、残次品产量约为10000t/a,集中收集后回炉炼钢,氧化铁皮产量约为7000t/a,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外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呼图壁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呼图壁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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