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1号
关于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
责任公司年产3亿米滴灌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亿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五马场乡阿哈什胡拉克村第四片组,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89°54′23.02″E,44°3′28.54″N。项目区东侧20m处为农田,西侧20m为乡村道路,西侧、北侧为村民废弃房屋(现空置),南侧为空地。建设造粒生产线2条,滴灌带毛带生产线18条,滴灌带水带生产线2条。年处理废旧滴灌带5500t,年生产滴灌带5000t、滴灌带毛带3亿m/a ,滴灌带水带400万m/a,配套建设原料堆棚、半成品库房和成品库房及其他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占总投资的2%。
根据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和奇台县工信局的选址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机废气:项目废旧滴灌带造粒工序热熔挤出、滴灌带水带、滴灌带毛带生产线挤出成型工序均设置集气罩,造粒车间与滴灌带生产车间均封闭并设引风机收集废气,收集的气体分别经过1套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安装2套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废气收集设施收集效率不低于90%,综合去除率不得低于8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0mg/m3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车间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粉尘:项目收集、装卸、堆存原料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防尘措施。项目破碎工段进行喷淋降尘,有效减少破碎粉尘的产生。无组织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清浊分流,分级分质回用;冷却水对再生颗粒直接冷却,使用过的冷却水排入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破碎机自带喷淋装置除尘产生的喷淋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破碎工段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项目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水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废旧滴灌带堆放时产生的堆放灰土、加工生产时清洗废旧滴灌带时产生的废渣、水处理时产生的沉积物(泥沙)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置;滴灌带次品及不合格品统一收集送至破碎工序经破碎造粒后生产滴灌带循环利用;废滤网由滤网生产企业定期进行回收;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液压油、废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设置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VOCS年排放量为1.07吨,倍量替代量为2.14吨。项目从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改电蒸汽锅炉项目减排后削减量中解决,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改电蒸汽锅炉项目减排后削减总量VOCS:48.83t/a,指标替代前总量VOCS剩余量为42.402t/a,指标替代后剩余量40.262t/a。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1.07 |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 |
企业煤改电蒸汽锅炉 |
48.83 |
40.262 |
(说明: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煤改电蒸汽锅炉项目原有VOCS48.83吨,其他项目已使用6.428吨,剩余42.402吨,本次贡献1.07吨,剩余40.262吨)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乌鲁木齐
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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