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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旧 地膜、滴灌带回收利用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7-15 12:21:4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081

 

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旧

地膜、滴灌带回收利用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西侧预留空地。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43.08″,北纬44°3′51.59″。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7746m2。项目建设造粒生产线10年回收废旧地膜、滴灌带30000吨,建成后年生产再生颗粒2.9万吨再生颗粒。配套建设封闭原料仓库和封闭产品仓库及其他辅助设施。年回收废旧地膜、滴灌带30000吨。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万元,占总投资的4.3%。

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书》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分拣破碎粉尘:项目收集原料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防尘措施同时破碎工段进行喷淋降尘有效减少破碎粉尘的产生。无组织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有机废气:项目每条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的气体均经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安装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清浊分流,分级分质回用;冷却水对再生颗粒直接冷却,使用过的冷却水排入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水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分拣废物主要混杂于原料中的非塑料物质集中收集后与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清洗废渣及泥沙集中收集后外运至项目区附近农田还田;残次品全部统一收集后送至造粒工序重新造粒;废滤网与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VOCS年排放量为2.94吨,倍量替代量为5.88吨。项目从奇台县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增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的削减量中落实。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15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