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2号
关于新疆豫博昕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豫博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豫博昕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位于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起点为“500”水库供水系统外接管口,地理坐标为44°13′27.89″N,87°47′43.81″E;终点为新疆豫博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建循环养殖场场址,地理坐标44°12′8.69″N,87°51′59.10″E。本项目新建循环养殖场和农田供水设施,仅为供水设施,不含循环养殖场和农田光改工程,建设内容包含1座扬水泵站、铺设2条输水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共计约9km。计划年输水量800万m3。本项目穿越道路1处,穿越泄洪渠1处,临时占地面积约73990m2,其中管线及阀井临时占地73440m2,泵站临时占地50m2,生产生活临时区占地500m2,项目建成后永久占地107m2。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4万元。
根据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关于新疆豫博昕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0〕260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严格通过控制进出运输车辆的速率、地面定期洒水,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作业区域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NOx、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制。
(二)严格落实水体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临时生产生活区配套建设临时废水暂存池,冲洗废水、试压废水经隔油及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重复用于冲洗车辆以及用于管线施工沿途洒水降尘,不得随意排放;在临时生产生活区设置移动式厕所用于收纳生活污水,清运至阜康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密闭厂房基础减震、安装隔音门窗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至阜康市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置;建设中土石方量依据各施工工艺分段进行调配,按照不同施工工艺分别进行平衡,弃土、弃渣全部用于平整管线沿途洼地,不随意排放。
(五)加强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严格限制施工道路宽度,减少施工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固废、平整场地,促使天然植被恢复;临时生产生活区在施工期结束后应予以恢复原有地貌,对废水临时存储池进行填埋;项目临时占地范围内有少量梭梭及红柳分布,如确实无法避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林草部门规定进行相应生态补偿。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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