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147号
关于撤销《关于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
公司20万吨/年球墨铸铁管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函
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关于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球墨铸铁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提出:2015年9月昌吉州环境监测站编制的《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20万吨/年球墨铸铁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及2015年10月27日昌吉州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球墨铸铁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昌州环函〔2015〕385号),验收的建设内容与2015年实际已建成内容不相符,未予以相应变更。经核实,情况属实。
二、同意你公司的撤销申请,现对原昌吉州环保局2015年10月27日出具的《关于新兴铸管阜康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球墨铸铁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昌州环函〔2015〕385号)予以撤销。
三、撤销后,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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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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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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