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昌吉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第二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全州行政辖区内检验机构环保检测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检验机构环保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按规范配备环保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对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立昌吉州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人员纳入黑名单,规范检测人员从业行为。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黑名单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定期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检验人员限制其在昌吉州从事机动车检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推进建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动员社会面监督,对环检机构弄虚作假、与非法中介合作扰乱市场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有奖监督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现金奖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具体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定期向社会面公开检验机构红黑榜,对检验机构进行评比打分,将评分结果作为判定红黑榜的重要依据,把检测过程规范、场内秩序良好的检验机构列入红榜,反之列入黑榜。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昌吉州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验场所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四)配备工位视频监控、数据存储、传输、打印、联网接入等设备,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通讯系统,具备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机动车监管平台”)联网的条件;
(五)配备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专职检测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求。
第九条 申请环保定期检验联网的环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联网申请书(见附件1);
(二)同意设立环检机构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或联建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原件、复印件;
(六)有效期内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
(八)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九)检测工位设置平面位置示意图;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条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昌吉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工作需要,检验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设置集登录、收费、业务咨询、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单等业务一体化柜台。柜台处统一设置业务导识标牌。
检验工位之间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每个工位设置车辆限位装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使用标准的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检验工位前后对角安装高清摄像机,摄像镜头能够360度旋转,摄像机焦距可调,工位前后监控摄像机能够监控到机动车检验过程。
检验场地应设置大型户外公示牌,对服务指南、检验流程、法规、标准等进行公示和宣传。
从业人员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应有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岗位等信息。
业务大厅应设置服务大屏及公示牌,公开实时检验视频及检验结果、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指南、职工信息、检验项目、排放限值标准、检验流程、收费标准、有奖举报电话以及政策宣传和其他信息提示等内容,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法人代表发生变动的,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应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企业关停的书面申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其关停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环保检验设备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所有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测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并取得“检定证书”;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选择的检测设备供应商必须按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有关技术要求开放检测设备的相关通信协议,提供的检测设备工控系统数据通讯接口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机动车监管平台的要求,并满足机动车监管平台在线实时监控和对设备运行重要环节控制的需要。
第十六条 检测设备的控制软件应嵌入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自检、标定,以及日常检测操作和网络通讯自检程序,并具有提示、记录及锁定功能。
第十七条 检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
第十八条 环保检测设备选型要求
(一)环保检测设备须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检测系统须具备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未插入的报警及控制功能。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
(一)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定期参加自治区计量部门的设备检定、校准,并取得检测仪器检定校准证书。不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暂停使用,直到检定合格;
(二)检验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等;
(三)检验机构应定期按照国标要求对检测设备进行标定,制定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管理规程,标准物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数据传输要求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并接受机动车监管平台的监控,监控内容包括检测人员登录管理、车型及车辆基本数据、检测过程数据及视频监控等。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每个检测场站均应建立独立与机动车监管平台联网的应用服务器,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检测数据和视频按照机动车监管平台规定格式正常传输。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须保证,当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与检验机构数据库之间出现网络故障时,每条检测线检测信息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并在网络恢复后重新上传。
第五章 检验机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应向州生态环境局实时传输检验信息,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按照规定对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校准、标定,定期对内部检测线进行比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和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六)不得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检验;
(七)不得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或过期的标气(零气)检查标定设备;
(八)不得使用没有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设备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日常管理要求
(一)检验车间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有效的工作证参与检验,检验使用的登录密码专人专用,检验人员需严格保守车辆及车主信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验车间。
(二)检验车间人员应正确使用地锚、轮挡、挡辊、防护网等安全设施,对检验设备按规范进行标定,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检验方法的,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检验车间人员不得私自打开仪器设备操作台后盖和测功机标定窗口;严禁使用三通阀门。
(三)监控设备位置安装合理,图像清晰,能够清晰拍摄到检验工位、检验过程、检验车辆及牌照等,上传的检验车辆信息和照片应相符;
(四)检测仪器及配套设备发生故障时,工位监控不能正常抓拍或位置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活动;
(五)确保检验车辆外检、登录信息正确完整,车辆信息录入错误率低于2%;
(六)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验;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验。
(七)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污染物测试,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需终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八)汽油(含燃气)车污染物测量方法采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GB18285-2018“表3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限值a。对无法使用稳态工况法的车辆,可以采用GB18285-2018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GB18285-2018“表2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限值a。暂不进行车辆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
(九)柴油车污染物测量方法采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GB3847-2018“表2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中加载减速法限值a。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GB3847-2018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GB3847-2018“表2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中自由加速法限值a。
(十)OBD检查车辆范围: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车辆生产日期进行OBD结果判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含轻型燃气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气车。
生产日期早于标准规定的时间要求的车辆可进行OBD检查,但不应进行结果判定。
新注册登记汽车和搭载OBD系统的在用车辆(符合上述生产时间要求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在排气污染物检验前进行OBD检查。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含注册登记免检)的车辆,不再进行OBD检查。
(十一)取样探头应带有固定装置,测试期间能将探头固定在排气管上;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果由于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插入排气管深度低于400mm,应使用排气延长管。如果车辆排气管管径过大,应按国标要求使用变径延长管进行采样。
(十二)检验报告单应有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名,盖有国家计量认证印章、排放合格章;
(十三)车辆复检必须提供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工单,内容包括车辆信息、维修项目及更换零部件名称,应有维修员签字,盖有维修单位公章。复检工作人员需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工单信息进行核对,并将维修证明存档。维修治理工单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或无维修员签字、未加盖维修单位公章的,复检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复检,告知车主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可以复检。(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工单见附件5)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环检前置制度。
(十五)新落户非免检车辆必须进行检验,且符合国家执行排放标准要求的,给予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不给予环保检验;
(十六)所有黄标车不予检验。
(十七)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件4。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各县市分局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机动车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因停电、检测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检测时应及时,报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县市分局,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检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断开其网络连接5至10个工作日,各县市分局监督其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实时检验视频及检验结果、监督投诉电话、有奖举报电话等内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视频监控无故断电、断线,视频监控发生故障未按时修复的,视频监控日正常抓拍率低于90%的;
(三)检验车辆信息录入不规范和不准确、发现错误不改正或抽样检查中错误率超过2%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的检验排队秩序,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检测、超时检验或私自在节假日进行检验的;
(六)未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检验或对黄标车进行检验的;
(七)现场检查检验设备校准未通过的;
(八)未按要求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工单进行核查的;
(九)未按要求进行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及变更备案登记的;
(十)车辆复检无维修证明的;
(十一)一年之中被责令整改累计3次以上。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断开网络连接10至15个工作日,各县市分局监督其整改:
(一)检验设备校准、标定未通过或没有严格落实标定要求、没有标定记录、记录不全、标定不准确仍进行检验行为的;
(二)两用燃料车只检验一种燃料或仅用一种燃料代替两种燃料进行检验的;
(三)不使用全州统一规定的系统出具报告单的。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断开网络连接30至90个工作日,各县市分局监督其整改:
(一)参与或者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的;
(三)网络断线后擅自离线检验的;
(四)检验人员、检测设备、被检车辆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无措施制止“黄牛”和非法代办活动或制止不力的,经查实为检验机构与检验设备供应商或非法代办合作作弊的;
(六)聘用昌吉州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黑名单人员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凡断开网络连接的环检机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其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网络连接。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昌州环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联 网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地址 | 昌吉回族自治州 县(市) 乡(镇) 路(街道) 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济类型 | |||
固定资产(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成立时间 | 法 人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检验场地地址 | 昌吉回族自治州 县(市) 乡(镇) 路(街道) 号 | |||
场地面积 | 检验场地联系人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申请机构类别 | A类□B类□ B类升A类□ | 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 ||
申请 业务 范围 | 序号 | 检验内容 | 标准编号 | 检测线数量 |
表2 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 | (人) | 考核合格人数 | (人) | ||||||
高级工程师人数 | (人) | 工程师人数 | (人) | ||||||
助理工程师人数 | (人) | 技术员人数 | (人) |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职务 /职称 | 所学专业 | 所在部门 岗 位 | 岗位考核 证书编号 | 备注 |
表3 主要环保检验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设备/标准 物质名称 | 型号 /规格 | 技术指标 | 制造单位 | 检定单位 | 检定 周期 | 检定有效 日 期 | 编号 | 使用地点 | 备 注 | |
测量范围 | 精确度 | |||||||||||
说明:变更检验设备,请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字样及原因。
附件2:
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比对记录
一、汽油车检测线检查( 号线)
1、力传感器比对
实测值 | 标称值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1% | 是 否 | ||
±1% | 是 否 | ||
±1% | 是 否 |
2、负荷滑行精度比对
负荷 4KW和18KW | 标准误差(%) | 负荷11KW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
滑行测试时间 | 名义时间 | ±4% | 滑行测试时间 | 名义时间 | ±2% | 是 否 |
3、变负荷滑行比对
初速度 | 末速度 | 名义时间 | 实际时间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80.5 | 8.0 | ±4% | 是 否 | ||
72.4 | 16.1 | ±2% | 是 否 | ||
61.1 | 43.4 | ±3% | 是 否 |
4、环境参数比对(稳态工况法)
单 位 | 温度(℃) | 湿度(%) | 大气压(kpa) |
仪表显示数值 | |||
机动车环保检验软件设置数值 | |||
差 值 |
5、排气分析仪单点检查
比对设备名称、编号:
监测项目 | 测量范围 | 比对评价标准(满足任一项均可) | 标气 | 设备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
HC/PEF | (0~2000)×10-6 | ±3% | ±4×10-6 | 是 否 | ||||
(2001~5000)×10-6 | ±5% | ─ | 是 否 | |||||
(5001~9999)×10-6 | ±10% | ─ | 是 否 | |||||
CO | (0.00~10.00)×10-2 | ±3% | ±0.02× 10-2 | 是 否 | ||||
(10.01%~14.00)×10-2 | ±5% | ─ | 是 否 | |||||
CO2 | (0.0~16.0)×10-2 | ±3% | ±0.3×10-2 | 是 否 | ||||
(16.1~18.0)×10-2 | ±5% | ─ | 是 否 | |||||
NO | (0~4000)×10-6 | ±4% | ±25×10-6 | 是 否 | ||||
(4001~5000)×10-6 | ±8% | ─ | 是 否 | |||||
O2 | (0.0~25.0)×10-2 | ±5% | ±0.1×10-2 | 是 否 |
二、柴油车检测线检查( 号线)
1、力传感器比对
实测值 | 标称值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1% | 是 否 | ||
±1% | 是 否 | ||
±1% | 是 否 |
负荷10KW和20KW | 标准误差(%) | 负荷30KW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
滑行测试时间 | 名义时间 | ±2% | 滑行测试时间 | 名义时间 | ±4% | 是 否 |
2、负荷滑行精度比对
3、变负荷滑行比对
初速度 | 末速度 | 名义时间 | 实际时间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80.5 | 8.0 | ±4% | 是 否 | ||
72.4 | 16.1 | ±2% | 是 否 | ||
61.1 | 43.4 | ±3% | 是 否 |
4、环境参数比对
单 位 | 温度(℃) | 湿度(%) | 大气压(kpa) |
仪表显示数值 | |||
机动车环保检验软件设置数值 | |||
差 值 |
5、氮氧化物分析仪单点检查
比对设备名称、编号:
监测项目 | 量程 | 比对评价标准(满足任一项均可) | 标气 | 设备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
NO | 0~4000×10-6 | ±4% | ±25×10-6 | 是 否 | ||||
NO2 | 0~1000×10-6 | ±4% | ±25×10-6 | 是 否 | ||||
O2 | 0~18×10-2 | ±5% | ─ | 是 否 | ||||
CO2 |
6、标准滤光片比对
比对设备名称、编号:
标准滤光片 | 设 备 | 相对误差(%)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表
州环保 部门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 环保 部门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变 更 备 案 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机构类别 | A类□ B类□ | 检验服务区域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 人 | |||
检验场地地址 | 昌吉回族自治州 县(市) 乡(镇) 路(街道) 号 | |||
业 务 范 围 | 序号 | 检验内容 | 标准编号 | 检测线数量 |
以下为变更内容 |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附件4:
年 度 报 告 提 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验设备情况(检验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其他。
附件5:
上一篇: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