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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图壁县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粗酚 分离项目公辅装置升级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11-02 16:41:4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0130

 

关于呼图壁县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粗酚

分离项目公辅装置升级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图壁县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呼图壁县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粗酚分离项目公辅装置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西区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6°34'43.20",北纬44°16'56.89"。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改造原有110t/h卧式导热油炉(原有导热油炉以煤气发生炉作为燃料来源,改建后以燃料油或荒煤气作为燃料),新增110t/h油气两用立式导热油炉备用(2台导热油炉均以燃料油或荒煤气为燃料,建成后11备);建设320m荒煤气输送管道;建设1电锅炉;建设6110m3中间产品储罐;建设2个装车鹤位;建设288m3车间中间产品罐;建设430m3原料搅拌罐;现有1台结晶机搬迁至厂区东侧,新增1台结晶机备用,建成后11备;现有人工包装生产线改造为自动灌装线;DCS系统升级改造;建设12层办公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800m2;建设1座容积为1400m3循环水池;现有化验室搬迁至厂内西南角辅助用房;交接班室改造;建设1980m2丙类库房;建设1100m3燃料油储罐。项目仅对现有公辅工程进行升级改造,主体生产工艺、产品及生产规模、产能均不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出具审查意见评字202038,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百”的要求。施工废水经防渗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弃土及建筑垃圾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场填埋。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导热油炉(油气两用)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双碱法脱硫+15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大气污染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原辅料和产品储罐罐顶设呼吸阀,将呼吸阀全部连接导气管路,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排入现有工程的碱吸收塔处理后由125m排气筒排放,储罐和灌装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标准限值。定期对泵、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减少跑冒滴漏,原料、产品均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酚类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标准限值。

(三)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区按环评要求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办公辅助用房、循环水池设为简单防渗区,按防渗要求分别做好防渗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强化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固废填埋场填埋。运营期产生少量的酚纳废液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六)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在投入使用前拆除现有的煤气发生炉。按环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日常自行监测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112

 

 

 

抄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

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112日印发